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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自行车交通法(不知道祖国大陆有没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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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香港法例 374G 章: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51 條: 有關單車、三輪車及人力車的附加規則

(1) 除第(7)款另有規定外,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除超車時,須以單行前進。 (1989年第305號法律公告)
(2)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的人,不得─
(a) 手握任何其他車輛,或容許其車輛被任何其他車輛拖曳;或
(b) 拖曳任何其他車輛。
(3)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不得運\載─
(a) 任何其他人;或
(b) 任何動物或物件,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車輛。
(4) 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的人,在其如此騎車時,須至少用一隻手握着手柄。
(5) 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則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
(6) 任何人不得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在道路上騎單車或三輪車或掌管人力車,除非他在車頭展示一盞白燈及在車尾展示一盞紅燈。
(7) 任何人如在豎立或放置附表1第137或138號圖形所示類型的交通標誌的道路或其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則第(1)款對他不適用。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規例
第45 條: 魯莽騎踏單車

(1) 任何人在道路上魯莽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由1994年第89號第17條修訂;由2002年第23號第126條修訂)
(2) 在任何人被指犯有第(1)款所訂罪行的審訊中,該人可被判該罪行罪名不成立,而第46條所訂罪行罪名成立。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規例
第46 條: 不小心騎踏單車


(1) 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
(2) 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時,無適當的謹慎或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本條所指的不小心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規例
第47 條: 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等


任何人在道路上或公眾地方使用或騎踏單車、三輪車或多輪車,或駕駛人力車時,因受酒類或藥物影響以致不宜騎車或駕駛,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處罰款$500,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或屬在根據已廢除條例第13條被定罪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香港法例 374章: 道路交通規例
第61 條: 忽視交通指示的罰則


凡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當其時在道路上督導交通,任何駕駛車輛的人或任何行人忽視或拒絕服從該警務人員或交通督導員的指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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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2-5 21: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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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5 23: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车友香港人,50来岁的老小孩,本以为来深圳和我们骑车会很守法规,但没想到次次上机动车道,闯红灯的就是他.一问,原来是在香港憋坏了,稍一犯规就被罚400港币.比较之下深圳因为单车少,马路上又没有单独的单车道(和人行道浑在一起),只要不是在严管路段,交警一般只管机动车,对单车管的较松.所以此君在深圳骑车怎么方便怎么骑,爽的同时也为他的安全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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