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兵乙 发表于 2009-2-28 10:03:23

全国首例“驴友”案终审:一审判赔21万元于法无据

http://www.ngzb.com.cn/staticpages/20090226/newgx49a5cf4e-1730555.shtml

全国首例“驴友”案终审:一审判赔21万元于法无据
http://www.ngzb.com.cn2009年02月26日07时07分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
点击复制地址

南国早报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王克础)南宁市13名驴友相邀去县郊森林旅游,不料露宿时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女孩的母亲状告其他驴友。一审法院判决“驴头”梁某赔偿16万余元,其余同行驴友赔偿4.8万元(本报2006年7月10日曾作报道)。今年2月25日,所有当事人均领到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书。

  2006年7月,爱好自助游的梁某在网上发帖,召集到武鸣境内的大明山赵江进行露营旅游活动。女孩骆某与朋友在网上报名表示参加此次露营活动。7月8日,13名自助游“驴友”来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河床上扎帐篷露营。然而,谁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凌晨,因山洪暴发,骆某不幸被山洪冲走身亡。事件发生后,骆某家长将同行的12名“驴友”告上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对骆某的死亡共同承担责任,并提出了约35万元的赔偿要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发帖人梁某、死者骆某以及其他11名“驴友”都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驴头”梁某承担60%的责任,死者骆某和其他“驴友”分别承担25%和15%的责任。2006年11月16日,青秀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12名驴友必须集体向骆某的家属赔偿死亡补偿、精神损害抚慰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驴头”要承担16万余元赔偿。

  “驴头”梁某等人不服,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2007年3月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梁某等人及骆某进行户外集体探险,他们均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户外集体探险具有一定风险应当明白。各参与者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各参与者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梁某在网上发帖提出到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的想法,帖子的内容只有出行时间、集合地点、目的地、费用估算及分担方式,并没有以组织者的身份制定具体活动方案,要求参与者服从其管理。从活动情况看,参与者之间也是松散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组织分工,大家也没有公推梁某为组织者,故梁某只是这次活动的发起人,并非组织管理者。活动费用在发帖时也已明确是“AA”制,即自助式,事实上不存在梁某通过此次活动营利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梁某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其行为具有营利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梁某等人在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突遇山洪暴发,骆某死亡,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意外身亡,梁某等人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死者家属主张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尽管梁某等12名“驴友”对骆某的死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12名“驴友”作为参加户外集体探险的当事人仍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死者家属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梁某在该户外集体探险活动中作为发起人,应比其他参与者适当多分担责任。

  据此,二审判决梁某补偿死者父母3000元,其余11名“驴友”各补偿死者父母2000元。

遗忘的旋律 发表于 2009-2-28 13:51:06

这有毫子怕人啊。这以后谁还敢发贴啊。

幽若莲 发表于 2009-2-28 15:01:38

http://rs.phpwind.net/E___5198ZHALPWFG.gifhttp://rs.phpwind.net/E___5196ZHALPWFG.gifhttp://rs.phpwind.net/E___5394ZHMGPWFG.gif
搞的我以后都不敢发贴了哦!!!!好怕人啊!!!

路上 发表于 2009-3-2 17:38:36

哈哈!看来以后发帖子的人要收参加的人签字的保证书.不然.....

西门 发表于 2009-3-2 18:03:27

我要考虑一下 举行活动时买保险
没有家长同意的不带啊!

阿强 发表于 2009-3-2 19:58:17

意外嘛很正常,没有风险拿叫探险!

碳纤小强 发表于 2009-3-6 02:10:03

这母亲当的`````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全国首例“驴友”案终审:一审判赔21万元于法无据